《国际私法》在线平时作业2-00001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特点是( )
A.存在多元法系之间的冲突
B.存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冲突
C.存在横向法律冲突
D.各个法域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
2.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赴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随后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往来。一年后,乙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 )
A.美国加州法律
B.加拿大法律
C.意大利法律
D.中国法律
3.中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4.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来看,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中国采取的做法是( )
A.未作相关规定
B.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
C.规避内国法、外国法一律无效
D.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
5.依据中国在涉外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取决于该外国法的内容
B.是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主要取决于该外国法的适用结果
C.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的内涵是一致的
D.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对象为外国公法的适用
6.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国法人的国籍的确定标准是( )
A.住所地说
B.资本实际控制说
C.登记地说D.准据法说
7.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 )
A.登记地法律
B.主营业地法律
C.经常居所地法律
D.住所地法律
8.我国立法对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 )
A.区别制
B.同一制
C.遗产所在地法D.法院地法
9.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涉外合同,首先应考虑适用( )
A.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B.合同订立地法律
C.合同履行地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
10.“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
A.连结点
B.准据法
C.范围
D.关联词
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
11.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及仲裁实践,以下主体有权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A.仲裁机构
B.仲裁庭
C.仲裁员
D.法院
E.审判员
12.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B.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C.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D.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E.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13.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
A.由人民法院查明
B.由仲裁机构查明
C.由行政机关查明
D.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E.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可以提供该国法律
14.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以下法律的,均为有效()
A.婚姻缔结地法律
B.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E.夫妻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15.依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只有在被申请人提出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
A.仲裁协议无效
B.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C.仲裁庭超越权限、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D.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E.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违反主管机关所在国的公共秩序
三、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
16.一些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法典已像民法典、刑法典那样设有总则和分则,从而大大扩展和拓宽了国际私法的立法空间。( )
17.双边冲突规范,即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
18.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只要依属人法有行为能力,无论到哪一个国家都应被承认有行为能力。( )
19.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又简称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与诉讼有关的某些司法行为。( )
20.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对规避内国法效力问题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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